四川省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05-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十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多次行贿的;
3)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的;
4)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
“使用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
3)为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救灾、救济、优抚、扶贫、教育等特定款或用党团费行贿的;
4)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法律专家称:“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2011/11/4)
- 浅析贪污罪 (2011/11/4)
- 挪用公款罪的八个疑难问题解析 (2011/11/4)
-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2011/11/4)
-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浅见 (2011/11/4)
- 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2011/11/4)
- 最高法2008-2010职务犯罪审结报告 (2011/11/4)
- 挪用资金罪立法缺陷探微 (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