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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的既未遂认定

日期:2012-06-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走私毒品罪的既未遂认定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从该罪的行为特征来看,走私毒品罪的本质是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该罪的实行行为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该罪不是行为一着手即告既遂的举动犯,而是必须要完成一定的行为才告既遂的行为犯。那么该行为犯从着手实施走私行为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犯罪既遂呢?有学者主张以走私毒品越过边界为准,毒品一旦过了边界,即算既遂,未过边界即被查获的为未遂。 此种主张基本上是合理性的,但因过于笼统,不能有效解释实践当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走私毒品的具体方式来确定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关于走私的既遂标准,应区分陆路走私、海路走私及空路走私来讨论:
    一)关于陆路走私。该种走私有两种形式,即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在通关走私情形下,行为人运输、携带、邮寄毒品通关验放的为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通关的为未遂。在绕关走私情形下,行为人一旦运输毒品跨过国境线,即为既遂。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携带毒品未越过国境线的,为犯罪未遂。
    二)关于海路、空路走私。关于该两种走私方式,学说界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领海、领空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进人本国领海或领空时作为既遂,否则为未遂;二是登陆说,即将毒品从船舶转移到本国领土境内时,将毒品由航空器转移到地面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三是关税线说,即毒品经由保税区等海关支配、管理的地域时,毒品转移到保税区外才是既遂,否则为未遂;四是搬出可能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本国港口停靠或在机场着陆后,出现可能将毒品搬出航空器或船舶外状态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五是到达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以上几种观点未区分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两种情形。因为二者采取的走私方式不同,在认定犯罪形态方面也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在通关走私情形下,以海路、空路走私,以通过海关为既遂,未通过的为未遂。在绕关走私情形下,以海路、空路走私,走私毒品进入我国的领海、领空,并摆脱海关边境监管时,即为犯罪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走私的毒品未进入我国领海、领空的为未遂。至于通过邮寄行为走私的,则应根据毒品本身的特性,应以邮件通过海关为既遂。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五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解释》的规定,走私毒品还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据此,走私毒品行为作为走私罪的具体情形,当然也应当包括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对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其既遂、未遂的标准显然不能再适用国边境说。笔者认为,在此领域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一经实施,行为人走私毒品入境的目的即可得逞,故其行为属举动犯,因此不存在未遂形态。误认为其他物品为毒品,而实施走私的,按犯罪未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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