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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

日期:2012-06-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怎样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

    行为人临时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空间可不可以理解为“场所”?
  歌手满文军的妻子刘俐容留他人吸毒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刘俐为庆祝自己40岁生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歌厅订下包房,在包房容留他人吸毒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刘俐在特定时间段内取得了该包间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在包间内独立地进行娱乐或其他活动,包括容留他人吸毒。从刘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过于强调行为人对所提供场所的“完全支配”,将完全拥有、经营、管理作为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场所”的构成要件而忽视行为人对“场所”临时性的实际控制,可能放纵行为人利用临时场所容留吸毒的犯罪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毒友”之间利用临时场所共同吸毒,伤害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危害不大,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但从犯罪客体来看,容留他人吸毒除了侵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之外,还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现实危害。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应从广义理解,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既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行为人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办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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