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毒品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毒品犯罪

不同种类毒品的折算方法和具体折算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12-06-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不同种类毒品的折算方法和具体折算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不同种类毒品相互之间的折算方法及具体折算标准,有很多观点。如有的认为应当根据公安部、卫生部药物检验司测定的毒品中含吗啡的比例来确定:鸦片与海洛因之比是10:1.2,即10克鸦片相当于1.2克海洛因;鸦片与吗啡之比是10:1,即10克鸦片相当于1克吗啡;黄皮是粗制吗啡,相当于鸦片的3至4倍,所以,10克鸦片相当于3克或4克黄皮。有的则认为根据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鸦片、海洛因和罂粟三种毒品数量在同一量刑幅度内的计算,其数量之比为20:1:50。
    鉴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毕竟和海洛因、大麻、吗啡、鸦片、可卡因等有所不同,应当规定一个犯罪的下限,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关效用与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相折算,确定“数量较大”、“数量大”的具体标准。 
    关于具体的折算标准,最好能找到一个将不同种类毒品都能统一衡量的“单位”,这样不仅能够在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毒品数量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对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其他毒品也可以直接适用。笔者认为,原则上应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规定的有明确量刑数量等级的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标准进行折算,如果毒品属于司法解释中列出的苯丙胺、大麻、可卡因、吗啡等毒品的,也可以以该种毒品为计量标准。折算方法上,笔者认为可参照刑法规定,鸦片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折算比例为20:1:1。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