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中的“毒品原植物种子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如何理解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中的“毒品原植物种子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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