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
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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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毒品犯罪要做毒品含量鉴定?
下一篇:对于特情(俗称“钩钩”)介入毒品案件的如何处理?
下两篇: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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