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离我们还有多远?
日期:2012-07-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无罪推定”离我们还有多远?
“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一项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也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是新中国注重人权保护在法制上的体现。然而20几年过去了,这项法律原则执行的怎么样呢?让我们从河北省ZQ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的强奸刑事案件来管中窥豹。
案情其实很简单:案发时被告人X某某,男,21岁,被害人J某,女,17岁,均未婚。二人所在的村庄相隔几华里,见面之前,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联系,2010年2月二人相约在女方J某所在村的西北角见面,见面之后,两人到村边的一处闲置小屋内发生了性关系。完事之后,就分别离开了,后来两人仍然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但是,由于兴趣的差异,就逐渐的不再联系了。8月,女方J某怀孕,被其父发现,于是,找男方X某某家联系,男方家长知道后,一问,被告人说确实是和J某发生过性关系。双方家长开始协商,一开始说是让两人结婚,后来女方家长不愿意,于是协商,由男方给女方家6000元,女方去做流产。事情就此告一段落。
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X某某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扣押,说是女方告他强奸。至此,案件进入法律程序。2010年10月21日,通过DNA鉴定,女方J某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并不是男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指控强奸的证据明显不足,很显然是一对搞对象的青年双方偷尝禁果,因怀孕被父母发现碍于面子而告发强奸的案件。
首先,据以认定构成强奸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且该“被害人陈述”存在逻辑混乱,事实不清的情况,而且存在非常明显的诱导证人的情况。
其次,二人发生性关系前后,都有通过手机和短信联系,且手机录音和短信中都存在亲密的词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几次问讯中始终表明发生性关系是两人自愿,没有强奸。DNA的鉴定,怀孕不是男方所为,女方也承认在此之前还和别的男性发生过性关系。而这些都是认定不存在强奸事实的证据。
2011年2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通过庭审,控方也确实没有其他的有力证据能够提供。
案件到了这一步,应该说摆在法院面前的法律问题并不难,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然而,宣告无罪之路却是非常的困难。
先是延期。合议庭认为不能在正常的期限内审结,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后,案件提交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进行评议。
再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不敢轻易的作出无罪的判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这样的案件能补充到什么材料呢?通过补充,公安机关交上来两个对于定性没有任何作用的补充材料,再次开庭,公诉方仍然非常的被动。
接下来,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应该说这是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的,请示的后果很有可能造成“两审变一审”,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然而,对于确实没有办法判决的案件,谁也不想承担责任,这也无可厚非。
再接下来,法院请示的结果肯定不理想,有可能是上级法院不支持作有罪判决。还有办法,就是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由上一级检察院作出批示,批示的结果也不得而知。
再接下来,又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程序又绕了起点。这次听说要给女方去做精神病方面的鉴定。一个在公安机关能够思路清晰地作证的女孩,怎么可能是精神病?看来,控方的确是没招儿了。接到当事人的电话后,我答复说,如果真的是作了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就要求重新鉴定,这个案件,就是打到公安部也要打。
其实,法院的难处,我们也能理解,被告人关押了这么长时间,如果作出无罪的判决,那么,起诉和批捕的检察院要承担责任,拘留的公安局要承担责任,可能还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赔偿钱倒是小事,面子是大事,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要承担责任要扣分也是大事。
但是,如果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想一下,被告人被无辜戴上“强奸犯”的罪名是不是大事?被判刑,错误押到监狱里面是不是大事,这与面子的事儿相比,哪一个大?
接着我想到了《国家赔偿法》,制订法律者怎么也不会想到这部法律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法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大胆地宣布无罪,有错必纠嘛。但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法院却不再敢轻易地作出无罪判决了,因为涉及到赔偿,涉及到责任,如果不给检察院面子,就会影响到双方的关系,甚至有可能引发检察官公报私仇,去找法官的麻烦。这些都是影响“无罪推定”原则实施的最现实的因素。而这一切的一切,最终受害的,就只有被告人,于是,一个个如赵作海案一样的冤案就这样发生了。
其实,作出一个无罪的判决远不应该这样的难。如果我们的法官更多的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更多地从法律本身去考虑问题,更多地从“大沿帽”的尊严去考虑问题,那么,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容易地多。
再其实,如果办理本案的法官能够把腰板挺直了,义无返顾地作出无罪的判决,极有可能会给ZQ县法院带来非常正面的影响,为整个法官队伍带来荣誉,甚至有可能因为个案推动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抛开杂念,迈出这一步真的就这么难吗?
在写这篇文章的同时,我同委托人进行了沟通,他们的要求并不高,只要能释放,他们说,他们绝对不会要求什么国家赔偿,甚至可以给法院写保证书,保证不上访告状等。关了半年多,他们也没有任何怨言,这,就是我们善良的老百姓啊。
ZQ县法院审理的这起强奸案在中国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只是沧海一粟,每天,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上演着,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在翘首企盼,希望能够早一天回到它诞生之初的立法本意上来。同时,我们也在期盼,“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能够早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而不再是雾里看花。
本文作者:赵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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