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如何处理?
日期:2012-02-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编辑整理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死刑辩护 (2011/11/4)
- 论死刑案件中的辩护 (2011/11/4)
-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构想 (2011/11/4)
- 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 (2011/11/4)
- 成都刑事律师转载--中国死刑制度立法之思考 (2011/11/4)
- 成都刑事律师转载--为死刑辩护 (2011/11/4)
- 在什么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 (2012/5/16)
- 哪一级人民法院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核准? (201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