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涉案金额为120万元的跨省诈骗团伙主犯张某出庭辩护
日期:2013-02-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张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一律采取化名)伙同4名同乡从湖南辗转到四川利用培训老师身份对40余名高三艺考生及家长进行诈骗。张某等人在湖南及四川均短期租赁了一间居民屋作为办公地点,通过网络、电话、宣传单等方式发布虚假的培训信息。2012年6月初张某等人在四川被公安机关抓获。
【委托过程】
2013年1月,张某的亲属专程找到本网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要求刑辩律师团队在起诉阶段作为张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庭辩护。本网刑辩律师团队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亲属委托后多次针对本案集中讨论,并最终根据讨论意见制定辩护思路以及诉讼方案。张某领导下的犯罪团伙在作案期间涉嫌诈骗金额共计120万元,属于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形。本网刑辩律师团队反复研究案情,在法庭上从作案手段、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方面竭力为张某辩护。目前,本案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张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一律采取化名)伙同4名同乡从湖南辗转到四川利用培训老师身份对40余名高三艺考生及家长进行诈骗。张某等人在湖南及四川均短期租赁了一间居民屋作为办公地点,通过网络、电话、宣传单等方式发布虚假的培训信息。2012年6月初张某等人在四川被公安机关抓获。
【委托过程】
2013年1月,张某的亲属专程找到本网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要求刑辩律师团队在起诉阶段作为张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庭辩护。本网刑辩律师团队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亲属委托后多次针对本案集中讨论,并最终根据讨论意见制定辩护思路以及诉讼方案。张某领导下的犯罪团伙在作案期间涉嫌诈骗金额共计120万元,属于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形。本网刑辩律师团队反复研究案情,在法庭上从作案手段、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方面竭力为张某辩护。目前,本案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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