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嫌犯涉参加恐怖组织和煽动分裂国家获刑
日期:2012-08-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院对5起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和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理。案件的审判彰显了法律尊严和自治区维护稳定的铁的决心和铁的手腕,同时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应积极应对科技发展的新形势下带来的挑战。
20名被告获刑
这5起案件经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分别于近日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5起案件,有4起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起定性为“煽动分裂国家罪”。
在阿克苏地区,麦麦提·阿布都热合曼等8名被告人长期纠集、推选头目,形成成员较为固定、首要分子地位明显的暴力恐怖犯罪集团,利用非法宗教活动、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所谓“圣战”等暴力恐怖内容的传播、煽动,大量购进、散发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内容的非法书籍,实施宣传、煽动,教唆恐怖活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有期徒刑。
艾山江·阿布都热合曼等4名被告人以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组织他人“为抵抗反对伊斯兰教的汉族人,制造爆炸物保护自己”,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体能训练,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有期徒刑。
在喀什地区,奥布力·阿巴依提等3名被告人以组织、实施暴力恐怖“圣战”为目的,多次观看所谓“圣战”等暴力恐怖内容的音频视频,密谋加入“圣战”组织,并为煽动他人“圣战”,大量非法印制、散发宣扬暴力恐怖内容的书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阿布都热合曼·依米尔以煽动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移动存储介质或自行刻录光碟等方式,多次、向多人传播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暴力恐怖、进行所谓“圣战”等,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罪行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在乌鲁木齐市,塔依力甫·阿卜力米提等4名被告人在阿布都热西提·阿不力孜(在逃)宣传、鼓动下,密谋进行所谓“圣战”,网罗人员,宣传煽动暴力恐怖,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
10名被告人提起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13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铁腕打击恐怖犯罪
大量证据显示,涉案的犯罪分子为了筹备暴力恐怖活动,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组建了成员较为固定的恐怖活动组织,购买、制作、复制宣扬民族分裂、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等内容的移动介质、光碟及书籍并积极散发、传播,一些人在组织、领导者的煽动、教唆下,积极加入并跟随进行宣传煽动活动,有的恐怖活动组织还制造了爆炸装置进行试爆。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新疆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徐淳说:“这些恐怖组织活动虽然尚未实施具体的恐怖犯罪行为,但其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就是要通过实施暴力恐怖犯罪,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
5案20名犯罪分子的犯罪企图在预谋与准备阶段,在行动之前被司法机关以雷厉风行的行动打掉。公安机关及时破获案件,检察机关快捕快诉,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实现了对犯罪的有力打击。
当前,新疆正在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把遏制和防范暴力恐怖活动作为重点,把严防严打暴恐犯罪作为当前维稳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
今年3月7日,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新疆代表团全体会议向中外媒体全程开放。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回应媒体提问时表示:“我们对暴力恐怖犯罪和暴力恐怖分子决不会手软,坚决打击,保护好我们的人民群众!”
7月4日,张春贤在驻乌鲁木齐某反恐部队考察时再次强调:对各种敌对势力要高度警惕,攥紧铁拳,“三股势力”从哪里冒出来,就在哪里把它打下去,让暴力恐怖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警惕利用新型媒介犯罪
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陈奇彪教授说,从世界范围看,对恐怖犯罪活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依法严厉打击的,对于分裂国家、背叛国家的行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也是决不允许的,搞暴力恐怖活动、分裂国家,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是与人民群众为敌,是向文明法治的挑战,其行为必将受到国家法律严厉惩罚。
同时,陈奇彪认为,在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中,要警惕利用新型媒介进行的犯罪活动。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的兴起,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捷,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所利用。
在这5起案件中,犯罪分子或者用手机多媒体卡观看、复制宣扬“迁徙”、“圣战”等暴力恐怖内容的图片和音频视频资料,或者用移动硬盘储存、传播宣扬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暴力恐怖犯罪等音视频资料,或者在互联网上寻找“迁徙”路线,或者通过互联网下载宗教极端内容的视频文件并传播。
新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王坤荃说,近期在新疆出现的恐怖组织,将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内容的音频视频文件通过移动硬盘、网络等多媒体技术进行观看并传播,其目的是蛊惑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通过“圣战”的方式,妄图推翻现行政权,建立独立的“国家”,这些行为的性质实质就是暴力恐怖组织的渗透方式。对于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我国都将依法有力地打击,防患于未然。
“利用互联网及其移动存储介质等新型媒介进行犯罪,和其他犯罪形式一样,都是不可容忍的。”王坤荃认为,新疆的维稳工作应更加重视这种新的犯罪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应对挑战,加强管理,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好新疆稳定发展大局。
相关链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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