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借款不成竟贩卖毒品获刑
日期:2012-08-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日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4月7日晚,被告人邹某因没钱用找其朋友唐某(现在逃)借钱,唐某称其没有钱,但其朋友刘某需要购买毒品吸食,要被告人邹某贩卖毒品给刘某赚钱。被告人邹某遂应允,并从“南霸天”处购得200元毒品。4月7日晚23时30分,在宜春城区袁山大道一宾馆门口,被告人邹某经唐某介绍将从“南霸天”处购得的毒品以4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刘某。后被告人邹某被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从刘某处缴获被告人邹某所贩卖的毒品。经鉴定,所缴获的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318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0.31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4月7日晚,被告人邹某因没钱用找其朋友唐某(现在逃)借钱,唐某称其没有钱,但其朋友刘某需要购买毒品吸食,要被告人邹某贩卖毒品给刘某赚钱。被告人邹某遂应允,并从“南霸天”处购得200元毒品。4月7日晚23时30分,在宜春城区袁山大道一宾馆门口,被告人邹某经唐某介绍将从“南霸天”处购得的毒品以4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刘某。后被告人邹某被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从刘某处缴获被告人邹某所贩卖的毒品。经鉴定,所缴获的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318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0.31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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