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对方同意亦是犯罪
日期:2012-07-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近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某强奸一案。22岁的被告人田某与不满13岁的冬玲(化名),多次发生性关系,被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工地开挖机时,结识出生于1999年4月21日的幼女冬玲,便互生好感。冬玲主动表示“喜欢”田某。次日下午,田某与冬玲在山坡上发生了性关系。2012年2月28日下午15时,田某应冬玲之约,从大关县城包车到冬玲住地将冬玲接到大关县城玩耍。当天下午,田某与冬玲在县城一客栈房内,又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于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或反抗,对构成犯罪均无影响,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所决定。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与冬玲发生性关系,虽然出于冬玲自愿,但其行为依法应以强奸罪论处。田某多次奸淫冬玲的行为,应从重处罚。田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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