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宁缓刑期满官员重新入编,官方称符合政策
日期:2012-07-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知名爆料人、网友“周筱赟”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
【网友爆料】官方安排缓刑期满人员入编
周筱赟称,自己日前获得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的政府文件。
该文件由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名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
该文件要求,阜宁县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对2004年11月11日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机关事业单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
文件称,安置对象为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截至2009年12月已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周筱赟称:“这61人刑满被重新安排工作后,有些根本不到新单位上班,却依然享受在编人员待遇,白拿工资奖金却不用上班,纯属吃空饷。到达退休年龄的判刑领导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待遇,没到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如提前退休,判刑期间竟然算连续工龄),个人医疗参照机关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只要刑满到单位上班,养老保险费就由单位承担,补缴养老费免收滞纳金。”
他同时表示,他已获得的部分名单显示,“61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
【名单显示】 多人获安置后退休
周筱赟公开的名单显示,确有多名当地获刑官员在刑满后获安置退休。
其中,阜宁县文广新局窝案中,该局原局长沈某某,广播电视台原台长魏某均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安置于文广新局后退休。广电局原副书记孙某、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某某,因贪污罪获缓刑,后被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领工资。
以上四人均为公务员身份。
此外,还有当地县政府机关党委、城管局、县建设局拆迁办、阜城镇政府、水利局等多名公务员获得同样安置。
周筱赟同时爆料称,该县商业局原副股长赵某某、施庄镇原副镇长何某某、板湖镇原副镇长席某某,存在安置后不到安置单位上班吃“空饷”现象。
【怪现象】 人大代表不如缓刑人员
2011年,《现代快报 (微博)》报道称,阜宁县城管局环卫所多名职工反映,在未经公开招聘和考试的情况下,缓刑人员赵某某被安置到环卫局下属环卫所,有事业编制,“并且从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资至今”。
赵某某曾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副总经理,2001年1月因受贿37421.85元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与赵某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的该所职工田秀英。田秀英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
【当地回应】 有政策依据
记者搜索发现,阜宁县政府办、外宣办曾在当地网站上以《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为题,对这一做法进行解释。
当地官方表示此举有政策依据。
回复称,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曾专门下发“苏人通[2004]237号”文。
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
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该文件下发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就赵某某被安置在当地环卫所一事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阜宁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马光辉解释说,在2004年11月11日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必须取消相关人员的事业编制,因此编制一直在保留。缓刑期满后,按规定应由政府重新安置。
江苏省人事厅工作人员亦表示,关于“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之前,相关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我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后判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一律办理开除手续。”当地在上述回复中回应称。
不过,上述回复并未对被安置人员中出现的吃“空饷”现象做出解释。
【爆料人】 钻空子,涉嫌违规
爆料人周筱赟称,阜宁县此举“其实是钻了一个空子”。
“‘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虽然明确说了‘应予以解聘’和‘对其予以辞退’,但这个文件是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的,在文件下发前的判刑人员,可以不按该文件执行。这就是阜宁县政府2009年11月29日下发的文件会特别注明‘2004年11月11日之前’的原因。就是为了规避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周筱赟同时表示,阜宁县政府的做法涉嫌违反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10日)第9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阜宁县政府,凭什么以一张违法文件的形式,要求安排判刑公务员进入事业编制吃空饷?”周筱赟说。
相关链接【刑罚目的的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四川刑事律师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犯罪官员能否适用缓刑、假释,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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