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前夕再犯罪,未成年人缓刑换徒刑
日期:2012-07-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近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案中被告人谈某曾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公诉,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夕,其又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对谈某犯抢劫罪,法院考虑谈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今其在判决宣告前又犯罪,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撤销原判刑罚缓刑的执行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谈某生于1995年9月。2011年8月2日谈某伙同张某、杨某向两名初中学生强行索要钱财,在被拒绝后,三人便对两学生实施拳打脚踢后抢得现金60元,并造成了其中一名学生轻微伤。当月9日公安机关将谈某三人抓获,因谈某当时未满十八周岁,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谈某涉嫌抢劫罪被诉至法院,法院基于同上理由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2011年11月23日凌晨,谈某伙同他人,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将张某经营的家具店内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枚钻戒秘密盗走。经鉴定盗窃所得财物共价值2738元,盗窃数额已达较大标准。2012年3月7日,公安机关对谈某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谈某盗窃时,其仍在取保候审期间。其涉嫌抢劫罪一案已经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1年11月24日对其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谈某盗窃时已年满十六周岁,盗窃数额较大,业已构成盗窃罪。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对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仍考虑谈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对,仍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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