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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树被发现逃跑,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日期:2012-07-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方某庆和方某志盗挖村集体的重阳木,分别获刑两年和一年二个月。他们提起上诉,说自己是“犯罪中止”,但昨日,漳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年初,方某庆、方某志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到东厦镇溪塘村高楼自然村山上,准备盗挖一棵村集体所有的重阳木古树。村民发现后,他们逃离。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树价值2万元。
    漳州市中院审理认为,他们是因为被村民发现并要报警才逃跑的,并非自动停止犯罪,而是犯罪未遂。

    相关链接【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犯罪未遂】【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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