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
日期:2012-07-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华,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8月初,许某华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发时13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5日晚上,许某华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华提起公诉。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时,许某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许某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正处于缓刑期间
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罪轻的几条理由,但未采纳关于刑期的建议,此外,由于许某华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许某华不服该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律师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他说,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目前未成年人恋爱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未成年青少年应多学点法律常识,应以此案为借鉴,不要触犯法律。
案件背后
男孩主动向警方提起此事
该案中的女方表示自愿没有报案,其家长也没有追究,许某华是怎样被抓的呢?原来,许某华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张某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而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华,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8月初,许某华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发时13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5日晚上,许某华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华提起公诉。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时,许某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许某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正处于缓刑期间
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罪轻的几条理由,但未采纳关于刑期的建议,此外,由于许某华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许某华不服该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律师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他说,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目前未成年人恋爱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未成年青少年应多学点法律常识,应以此案为借鉴,不要触犯法律。
案件背后
男孩主动向警方提起此事
该案中的女方表示自愿没有报案,其家长也没有追究,许某华是怎样被抓的呢?原来,许某华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张某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而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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