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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刑诉法"不强迫自证其罪"立即执行

日期:2012-07-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7月17日,最高检称,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性规定,应当立即贯彻执行。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妥善处理好刑诉法新旧法衔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刑诉法与深化司法改革的关系。
    新华社电 记者17日从最高检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获悉,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妥善处理好刑诉法新旧法衔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现在即可参照执行。
    会议强调,不折不扣地抓好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正确理解刑诉法的立法本意,不能随意做扩张性或限制性的解释和规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防止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把握好过渡期内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性规定,在执法办案中应当立即贯彻执行;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现在即可参照执行;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对于现行制度规范要求比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更为严格的,要坚持严格执行现行制度规范。
    会议要求,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探索积累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正确处理贯彻落实刑诉法与深化司法改革的关系,确保法律规定和司法改革落到实处。合理确定新增职能的内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稳妥探索推进。
    据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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