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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男子锒铛入狱

日期:2012-07-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7月11日,由张家界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王某是张家界本土人。2011年8月11日18时许,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张家界市区某酒店王某的租住房间里将被告人王某和吸毒人员周某、胡某抓获,并在王某所有的棕色手提包里查获甲基苯丙胺233.9987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4737克。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的尿液呈阳性,说明王吸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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