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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生日当天盗窃被抓法律上仍属“未成年人犯罪”

日期:2012-07-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因为在18岁生日当天“找刺激”,昨天,浦江小伙子倪某因为盗窃罪被移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初中毕业以后,倪某一直在浦江县城打工。2月19日是他18周岁生日,当晚10点多,他和几个朋友(均不满16周岁)在街上闲逛,一伙人想找点刺激,决定去盗窃。
    逛到一个公交车站边上,发现有一辆黑色的摩托车。他们叫来一辆残疾车,将摩托车直接拖上车运走,然后把摩托车的车牌、后备箱和锁拆掉丢弃在江边,由倪某将它占为己有。
    4月27日,倪某骑着这辆摩托车游玩时,被浦江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虽然倪某在18周岁生日当天盗窃,但在刑法上仍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链接【盗窃罪】【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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