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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10人被判死刑

日期:2012-05-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浙江省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10人被判死刑

  
  2月8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过去五年间,该省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因集资诈骗(扩展阅读:集资诈骗罪)获刑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5年增长数超过8倍。
  另据《法制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过去3年,全省至少有10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死刑、死缓。
  近日,温州立人集团涉案22亿民间借贷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董事长董顺生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浙江省非法集资案的频频爆发,再度凸显了民间融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问题,民间融资如何做到不越界?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如何设计?《法制日报》记者就此展开深入调查。
  暴利驱动非法集资案屡打不绝
  2009年,丽水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7亿被终审判决死刑,温州的高秋荷和郑存芬均因集资诈骗1亿多被判处死刑。
  2010年,绍兴赵婷芝因非法集资2.7亿被判处死缓;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被判处死刑,温州陈少雅因非法集资5亿元被判处死缓,杭州孙小明因集资诈骗1466万元案被判处死缓,丽水吕伟强因集资诈骗2.6亿元被判处死缓。
  2011年,丽水银泰非法集资55亿元,季文华被判处死刑,季林青、季胜军被判处死缓……
  重刑仍然阻挡不了非法集资愈演愈烈趋势,近日,温州永嘉青年妇女施晓洁因涉嫌非法集资7亿元、非法承兑汇票5亿元被逮捕,温州立人集团涉嫌非法集资22亿元,董事长董顺生被刑拘,企业被政府监管。
  “通观近年来被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案件,有一个共同规律,就是她们都打着各种投资名目、富婆的光环、建立定时还息的信誉,或与权力部门有某种牵连关系。”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这些案件的受害人都曾获得过暴利回报,使得集资的利益链条不断扩张。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近年来爆发的浙江丽水杜益敏案、绍兴赵婷芝案、温州高秋荷、郑存芬和陈少雅案,台州王菊凤等案件中,她们都在当地的企业或公司里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要职,从事部分实业,并不乏虚构投资用途,如期货、美容、酒店、房地产开发、矿山等领域。
  高档奢侈消费成了她们的共同特征,名衣、名表、化妆品、跑车、别墅等成为必要装备,赵婷芝开跑车,好几套别墅,全身名牌,一顿饭就要上万元;陈少雅戴着欧米茄手表,两个LV包,Vertu手机,3辆名牌轿车;杜益敏是“买房不眨眼”,丽水、杭州、上海遍布她购买的商品房和别墅……
  “看她那架势就是有钱人,她说要投资市政府采购、高速公路项目,以月利率2-10%向我们借钱,前后共借了54万,中间也给了我们5万元利息。”王菊凤的一对受害夫妇向记者透露说,“在我们这,还要费点劲、托关系才能借钱给她!”
  杜益敏先在丽水缙云等地集资67户,后在丽水溢诚公司设立集资点,共集资161户;陈少雅在乐清市一带,先后向50户人集资,并通过他们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集资,赵婷芝向24人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发展“下线” 27户,还涉及某银行分行行长。
  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中,浙江就占两起,分别是杭州的孙小明案与丽水的吕伟强案,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项来自浙江大学“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课题组的调查显示,浙江各地的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不一,杭州的利率一般在10%-20%之间,有时高达35%甚至50%;宁波的年平均利率已达18%-36%,南部地区相对较高,台州的年平均利率达15.56%;地区差异也较明显,路桥区为14.4%-18%,玉环县则为18%-24%,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年利率达到了20.36%。
  暴利驱动下,非法集资类案件屡打不绝, 2009年成为浙江省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发期,台州从2008年的15件涉案7.6亿,上升至2009年的24件9.3亿,2010年又降为19件涉案1.4亿,金华市在2009年共有39件,相当于前后四年的总和,绍兴市2009年54件,比2006年增加了4倍。
  “浙江的民间投资是以其发达的民间金融为后盾基础的。”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翟敏对民间金融效率作了专门的分析,发现民间投资的效率值最高,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信息优势明显,当然,资本所有者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为追求高额回报心存侥幸,从而导致非法集资案件的大量发生。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模糊
  2009年以来,金融危机导致的民间非法集资的经济犯罪案件陆续进入了司法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2011年,浙江各级法院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244件,判决挽回经济损失5.4亿元。
  《法制日报》记者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从2009年到2011年间,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五起,受害人达300余人,执行标的高达12.6亿。
  该院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这些案件刑民交叉特点突出,单位与个人交杂,单位以民事债权人居多,如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个人基本上为刑事受害人,多数为普通职工,还有部分退休老人、农民、低收入者,除吸收公共存款外还有信用卡诈骗等,涉案标的大,超过1亿就有4起。
  “在这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带来了五方面的困扰。”海曙法院曾娇艳向记者介绍,首先是定性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不明确 ;其次是适用难,定罪标准过低;查证难,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模糊 ;信访多,影响案件独立审判,最后是追赃难,影响案件审判效果 。
   一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向记者透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初期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亏损额增大后,他们对自己能否还钱没有把握,就会不停地编造理由继续借钱,并有转移钱财的倾向,确定犯意何时转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难度。”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什么是口口相传、社会不特定对象、挥霍、虚假信息、高息等问题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司法机关往往通过扩大解释、类推解释等来适用法律,使得法律适用难题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为弹性较大的刑事政策问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胡铭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实践中,在认定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
  在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倪卫星看来,就像航海家以灯塔来确定航线、辨明方向一样,民间借贷需要明确的法律界碑,降低法律风险,不论是公民之间的借贷,还是公民向企业的融资,或是企业向公民的融资,甚至是企业与企业间的资金融通,现有的民事法律规制与刑事法律规制的配合与衔接上亟需作出调整。
  政府监管设计民间融资安全港
  何时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何时性质转换走向了灰色,何时构成了诈骗?民间融资何以不越界?这个安全港在哪里?
  “现有法律对民间融资的调整不足集中体现在刑法对相关罪名的规定不明确,民法规定过于单一,地方规定效力低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缪渭川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纵观世界各国纳入规制范畴的民间金融,可以从其规制路径中得到启发。
  据介绍,美国国会于1934年颁布了《联邦信用社法》,成立了信用社全国管理局与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全国协会,将监管扩展到储贷协会或储蓄银行;德国的民间金融组织非常完整,分信用合作社、合作社联盟与中央合作银行三层次,民间金融组织在既定立法框架下可自由行动;日本的民间金融组织也有自己的基础与中央机构,并有相关行业协会。
  “通过立法将民间融资行为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使其法典化、合法化,再通过政策引导、规范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李奇菲认为,避免民间融资转换为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对合法融资需求从“堵”到“疏”的根本转变。
  要划清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就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分类监管,而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建立民间融资监测机制、优化外部环境等成为构建政府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李有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推进政府监管的具体举措上,主要体现在加强信息监测,建立民间融资信息采集机制;建立备案制度,从政府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信息查询制度、登记备案利率保护制度、登记备案税收优惠制度、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磋商的沟通协调及金融风险救助制度等,全面构建民间融资政府金融监管的措施与程序,还应广泛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建设民间融资的服务平台。
  据了解,随着国内首个《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出台,浙江正探索对民间融资实行自愿备案与强制备案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巨额融资实行强制备案以预防金融风险,对自认融资额度小且较安全的融资主体,采取自愿备案方式,给予融资主体对利弊得失充分考量的自由空间,从而使备案制度适应了民间融资的灵活性和风险性,通过规范引导与监管,为民间融资打造一个安全港。(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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