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中学教师将受伤妻子活埋一审被判死缓
日期:2012-07-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的一名中学教师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把妻子打伤,又将尚有呼吸妻子挖坑掩埋,致使其死亡。潜逃后,化名并且将自己“漂白”,再次成为广州市一名中学教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名教师恶魔还是被警方抓获。7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凶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被告人王劲扬与被害人张某夫妻关系不和。1997年2月10日上午,王劲扬与张某发生争吵,张某将王劲扬的脸抓破。次日7时许,王劲扬与张某再次发生争执,王劲扬将张某头部打伤流血。王劲扬将来其家寻找张某的岳母借故支走。之后,王劲扬用家中铁锨在院子内挖坑,将仍有呼吸的张某抱至坑内掩埋。下午16时许,王劲扬找到母亲朱某,将儿子小强(化名)托付给母亲朱某后离开。次日中午,王劲扬从外边返家时,看见邻居在其家中围观,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随即潜逃。后化名尹玉成到广东省广州市躲藏,应聘成为广州市一名中学教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1年6月16日,王劲扬被警方在广州市某英语学校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劲扬因为家庭琐事将被害人张某打伤并掩埋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确认。王劲扬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是家庭纠纷引起,依法可对被告人王劲扬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能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为罚当其罪,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王劲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422759元。
相关链接【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或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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