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要闻 首页 >> 刑事资讯 >> 刑事要闻

一名台湾人因涉嫌走私制毒在厦门被判刑

日期:2012-04-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新华网福州4月29日电 据来自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的消息,该院近日对一起走私制毒药品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包括一名台湾籍被告人的3人被判刑(扩展阅读:毒品犯罪)。
  湖里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3月间,台湾籍被告人朱秀娟伙同陈某(台湾人,另案处理)将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片,分3次以“感冒药”的品名,逃避海关监管从台北经由物流公司运输至厦门出售给被告人蔡长胜。
  被告人蔡长胜、曹四香经预谋,将上述药片及自行收购的“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等药品经重新打包后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至缅甸,用以制造冰毒。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长胜、曹四香违反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逃避海关监管,将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运输出境,可鉴定重量合计34.81千克;被告人朱秀娟违反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将麻黄碱从台湾运输至大陆,可鉴定重量为33.49千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法院一审判决蔡长胜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曹四香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朱秀娟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四川知名刑事律师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