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炸弹”勒索温州国土局长 获刑5年半
日期:2012-04-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中新网温州4月29日电 “温州是我们浙江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我决定向温州土地局局长要钱花。”近日,这名“向局长要钱花”的被告人邵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温州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邵某,41岁,金华人。因为看到反腐电视节目中,有不少涉及土地买卖贪污问题的,就认为土地局的领导肯定很有钱,于是产生了敲诈土地局局长的想法。他想到温州经济发达,就把目标锁定在了温州市国土局。
2011年11月14日,邵某花20多元买了10个双响炮,自己动手做成两捆疑似爆炸物,还写了一封长达3页纸的勒索信,连夜驾车从金华赶往温州。11月15日上午,邵某用黑色公文包藏着“炸弹”和勒索信,骗过值班保安,来到局长办公室。
在听到局长说“请进”之后,邵某进入局长办公室并把门反锁上。他先递给局长一封信,上面写着:“局长书记,你已被我绑票……我包里放着两个遥控炸弹……给我几百万(一定要现金,美元,金条也可)……”,之后又打开公文包,从包内拿出疑似爆炸物品。
局长看了勒索信的开头一句话,感觉情况不对,立即逃离了办公室。 眼见“肉票”跑了,情急之下,邵某慌忙往外逃,在跑到五楼时将两捆疑似爆炸物扔了,后又将公文包扔到二楼的垃圾桶里,最后在一楼大门口被几个保安抓获。随后国土局工作人员报了警。
法庭上,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他坦白,因为听说温州老板有钱,便从家乡来到了温州。自己并不认识这个局长,只是从网上看到了他的照片。本想让局长吃安眠药然后拿钱就走,没想到最终被捕。
邵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刑法规定承担刑法后果的前提是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当刑事责任能力减弱,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相应减少。邵某作案动机来源电视上的土地部门领导贪污信息,其勒索目的是无法实现的。而信件中虽然提到勒索金额是几百万,但这肯定是不现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精神性疾病,希望能给邵某进行精神方面的鉴定。
邵某在最后陈述中说道:“由于之前遭遇生意失败,工厂倒闭,我得了精神疾病,后来由于看电视多了,想学习反腐英雄,把自己的生命也献于反腐事业……”
因辩护律师申请,鹿城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邵某案发时有无精神病及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最后的鉴定结论是:案发时邵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邵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邵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刑事律师编辑整理
邵某,41岁,金华人。因为看到反腐电视节目中,有不少涉及土地买卖贪污问题的,就认为土地局的领导肯定很有钱,于是产生了敲诈土地局局长的想法。他想到温州经济发达,就把目标锁定在了温州市国土局。
2011年11月14日,邵某花20多元买了10个双响炮,自己动手做成两捆疑似爆炸物,还写了一封长达3页纸的勒索信,连夜驾车从金华赶往温州。11月15日上午,邵某用黑色公文包藏着“炸弹”和勒索信,骗过值班保安,来到局长办公室。
在听到局长说“请进”之后,邵某进入局长办公室并把门反锁上。他先递给局长一封信,上面写着:“局长书记,你已被我绑票……我包里放着两个遥控炸弹……给我几百万(一定要现金,美元,金条也可)……”,之后又打开公文包,从包内拿出疑似爆炸物品。
局长看了勒索信的开头一句话,感觉情况不对,立即逃离了办公室。 眼见“肉票”跑了,情急之下,邵某慌忙往外逃,在跑到五楼时将两捆疑似爆炸物扔了,后又将公文包扔到二楼的垃圾桶里,最后在一楼大门口被几个保安抓获。随后国土局工作人员报了警。
法庭上,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他坦白,因为听说温州老板有钱,便从家乡来到了温州。自己并不认识这个局长,只是从网上看到了他的照片。本想让局长吃安眠药然后拿钱就走,没想到最终被捕。
邵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刑法规定承担刑法后果的前提是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当刑事责任能力减弱,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相应减少。邵某作案动机来源电视上的土地部门领导贪污信息,其勒索目的是无法实现的。而信件中虽然提到勒索金额是几百万,但这肯定是不现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精神性疾病,希望能给邵某进行精神方面的鉴定。
邵某在最后陈述中说道:“由于之前遭遇生意失败,工厂倒闭,我得了精神疾病,后来由于看电视多了,想学习反腐英雄,把自己的生命也献于反腐事业……”
因辩护律师申请,鹿城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邵某案发时有无精神病及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最后的鉴定结论是:案发时邵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邵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邵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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