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微信约奸女大学生被判8年半,没收苹果手机
日期:2012-06-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作为年轻人的“交友利器”,“微信”普及度甚广。然而,浙江宁波一名已婚“高帅富”却利用微信勾引女大学生出来见面,并实施犯罪活动。记者近日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以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据了解,曹某是宁波市鄞州区人,在一家公司当生产经理。他说自己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跟妻子感情很好,还有一个三岁的小孩。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2]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事后,曹某共交代了6起强奸案,涉及7名女大学生。警方根据曹某的交代找到受害人,但只有3人愿意报案,因此曹某被认定的强奸事实只有3起。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通过手机中的微信软件与被害人林某某聊天,获取被害人林某某信任后,驾驶别克新君威轿车将林某某带至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州公园一停车场内,诱骗被害人林某某至轿车内的后排位置。为让被害人放松警惕,以达到犯罪目的,被告人用ipad平板电脑与被害人打游戏,后采用言语恐吓、打被害人大腿等方式威胁被害人林某某,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随身携带的苹果牌手机拍摄被害人裸照。
2011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采用同样方式强行与受害人鲍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随身携带的苹果牌手机拍摄被害人裸照。
2011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通过手机中的微信软件与被害人施某某聊天,获取被害人施某某信任后,帮施某某从宁波市海曙区望湖市场附近取回被害人维修的文曲星,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以不归还文曲星相逼,驾驶别克新君威轿车将被害人施某某带至该公园一停车场内,诱骗被害人施某某至轿车内的后排位置,为让被害人放松警惕,以达到犯罪目的,被告人用ipad平板电脑播放黄色影片,后采用言语恐吓、打耳光方式威胁被害人施某某,强行与施某某发生性关系。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采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完)
另据《都市快报》报道:男子约奸女大学生被判8年半 苹果手机被没收
备受关注的曹某微信强奸案(去年11月和12月间,已婚“高富帅”曹某以微信搭讪三名女学生,在鄞州公园采用恐吓、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今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曹某违背女子意志,采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其在归案后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苹果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
曹某的立功源自一次聊天,他在看守所时和另一个嫌疑人聊天,对方无意中说出了一次盗窃经历,是警方尚未掌握的,后来他把这个情况反映给了警方,最后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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