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要闻 首页 >> 刑事资讯 >> 刑事要闻

深圳官员醉驾被免究刑责,法院称驾驶距离不远

日期:2012-06-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抗诉;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办,至今未按党纪和公务员条例作出处理。
  法院拒绝公开判决书
  莫王松是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2011年11月30日晚,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G866的公车,被交警拦下。警方当时对他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的标准两倍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但据莫王松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他当日并未受到控制,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此后,虽然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诉“要求判两个月刑期”,但龙岗区人民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刑责。
  对何为“情节显著轻微”,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
  6月1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龙岗区人民法院查询此案判决书,法院以“涉密”为由,明确表示拒绝公开判决书及案卷。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该法院的自助查询系统上获悉,该判决书的编号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263号,涉及罪名为“危险驾驶罪”,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法官为翟新立,其状态显示“已归档”。
  但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查档要求,该院研究室主任何尔海明确表示:“由于本案涉及一些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案档不宜公开。单看判决书很容易让公众‘不明就里’,引起怀疑。但本案的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只因一些考虑因素,不宜对媒体公开。”至于是何因素,其并未说明。
  依照我国现行审判制度,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认为判决有误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发回下一级别重审。但何尔海向记者明确表示,本案已报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在看了我们的判决依据后,也认为这样判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所谓“涉密”只是法院的托词。
  “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是说只要你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说你造成了怎么样的后果。”何兵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审判机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时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绝公开判决书和案卷。
  “但在这起简单的醉驾案里,显然不可能涉及到这些,莫王松案显然没有理由不公开判决书。”他说。
  法官“自由裁量” 检方不干涉?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莫王松提诉时,要求刑期为两个月,。在法院作出“免刑”判决后,检察院并未表示异议。“检察院当时提议两个月刑期,肯定有它的理由,为什么就这样‘默认’了?”网友“三体执剑人”质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与龙岗区人民法院仅一墙之隔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办公室主任苏忠进处获悉,他们选择不抗诉的理由是:“法院对莫王松‘危险驾驶罪’是有罪判决,只是依据情节、免予刑罚而已,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
  “认定醉驾罪名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他说,“不是所有的类似案件,检察院都会抗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虽然按照《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关键在于,对“情节轻微”应作何理解。
  在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专家王钺翰看来,“醉驾”情节是否轻微,“目前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但无论如何,“开得不远”不应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
  “醉驾量刑是要考虑情节,但这个情节,至少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有无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假如‘开得不远’都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今后醉驾超过500米、1000米,算不算?这必然会搅乱自由裁量权。”
  阮齐林认为,醉驾作为一个新罪名,执法过程中肯定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各地的量刑尺度难免不一。但醉驾本身刑罚不重,‘顶格判’就是6个月以下,因此公正是最重要的。”
  他指出,司法机关虽然有斟酌定罪免罚的权利,但在目前已经处理的诸多醉驾案中,“开得不远”而入刑的人,恐怕也不在少数。
  “我俩都是醉驾,凭什么一个判刑两个月一个免刑?一旦判决不一致,就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阮齐林教授说,“尤其是当公务员成为‘特例’时,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也在所难免了。”

    相关链接【危险驾驶罪】【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理】【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对于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知名刑事律师  编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