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中级法院原院长贪腐580多万,被判无期
日期:2012-06-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新华网合肥6月9日电(记者程士华、王圣志)身为法院院长,却执法犯法,索贿受贿、侵吞公款。8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德龙案一审宣判,杨德龙受贿贪污合计人民币580多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德龙原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杨德龙任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73.48万元,美元0.3万元。另外,杨德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6.22万元。杨德龙案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79.7万元、美元0.3万元,涉案金额折算人民币达580多万元。
法院认为,杨德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审判,以受贿罪判处杨德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职务犯罪专业律师辩护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德龙原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杨德龙任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73.48万元,美元0.3万元。另外,杨德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6.22万元。杨德龙案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79.7万元、美元0.3万元,涉案金额折算人民币达580多万元。
法院认为,杨德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审判,以受贿罪判处杨德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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