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同伙手臂踩断“碰瓷”实施诈骗
日期:2012-01-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将你手臂踩骨折,可以多分钱,你敢不敢?”“碰瓷”团伙为诈骗,演起了“周瑜打黄盖”———将同伙的手臂踩断。该团伙共诈骗两次,第一次“碰瓷”,得到5000元;第二次“碰瓷”,因前一次被骗的车主在场,诈骗被识破。近日,两名团伙成员王某和李某涉嫌诈骗罪被锦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踩断同伙手臂 只为“碰瓷”
去年10月,王某、李某、阿兴相识,彼此都以“碰瓷”骗钱为生,便决定合作。11月初,王某、阿兴和李某来到广东东莞,认识了小王和陈某。小王和陈某原在一家工厂打工,嫌挣得少,经人引荐便认识了王某等人。随后,王某等人带他们一起回到成都,继续“碰瓷”骗钱。5人都20岁左右,做着骗人发财的美梦。
但王某、李某等人发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然后和对方私了,将钱骗到自己口袋并不容易。遇到不精明的车主,可以骗点钱;如果弄不好,自己就会被关进牢房。
为了假戏真做,“碰瓷”团伙研究决定,演一场“周瑜打黄盖”———使骨折成为事实,即使对方提出拍片,甚至报警,他们也不怕。团伙提出给小王多分钱,条件是踩断其手臂。小王最后同意了。
去年11月的一天,阿兴将小王麻醉,然后用脚将小王的右臂踩断,造成骨折。11月7日晚10时许,小王疼痛难忍,但同伙并没有带他去医院,而是立即带他去“碰瓷”,陈某未一起前去。
第一次骗了5000元
在三圣乡琉新路,李某骑自行车搭着小王去“碰瓷”,王某和阿兴就在附近等李某的电话。小王假装被张某的轿车挂倒,并说手臂剧痛,要求到医院检查。张某觉得非常意外,感觉并没有擦挂到自行车。
“撞车了,快来医院。”过了一会儿,王某接到李某的电话,他知道“碰瓷”成功了,便立即和阿兴赶到医院。他们自称是小王的亲戚,并表示气愤。因为之前小王的右臂已经骨折,拍片后检查结果自然也是骨折。阿兴、李某提出私了,要张某给2万元。张某不同意,只愿给5000元,并表示不同意就由警方处理。四人怕警方发现他们的猫腻,便只好同意,两方还写了一个协议。张某回家后,朋友告诉他,肯定遇到“碰瓷”的了,张某也有些怀疑,便一直在三圣乡留意。
又“碰瓷” 遭前一次被骗车主撞见
第一次“碰瓷”很顺利,为了出现新伤,该团伙又决定将陈某的手臂踩骨折,这次陈某同意了。阿兴开着租来的黑色轿车带着陈某等四人再次来到三圣乡附近准备“碰瓷”骗钱。这次的“碰瓷”过程与以往并无不同,一位倒霉的车主被他们缠上。李某等人高兴之时,未想到前一次被骗的车主张某也在场。原来,张某开车经过,发现前面发生车祸,便停车过去围观。张某发现,一辆轿车和一辆自行车擦挂,一人倒地受伤。令张某吃惊的是,骑自行车的人,竟是前几天说他撞人的李某———他们很可能是“碰瓷”团伙。
张某不动声色,偷偷打电话给两个朋友,让他们前来帮忙。李某也给王某打电话,说被车撞了,让他们赶紧到医院。阿兴把王某送到医院,让其到里面看下情况,并处理一下。王某刚进入医院找到李某和陈某,张某和另两个朋友就将王某、李某、陈某按住,然后将他们扭送到派出所。三人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因陈某未参与第一次诈骗,第二次还没来得及向对方“开价”,加之其受伤,检察院未对其批准逮捕;而王某和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锦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阿兴等人仍在逃。
“将同伙手臂踩骨折,行为非常恶劣。”昨日,锦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虽然经过同伙同意,但如果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追究故意伤害者的责任,但两名伤者的伤势不重,同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规链接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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