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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偷狗不犯罪,三人分工疯狂作案十多起

日期:2012-11-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40岁的海宁人朱某,刚刑满释放,就又迫不及待的重操旧业,伙同王某、沈某在一个多月内疯狂盗窃土狗15只。11月17日上午,桐乡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某、王某、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9年,朱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被刑满释放。朱某出狱后,嫌工厂上班太辛苦便一直闲在家里。
  今年5月,朱某通过同村沈某的介绍,结识了因盗窃而被两次行政拘留的王某。三人“臭味相投”,相见恨晚,常常聚在一起吃饭喝酒。
  三人整天无所事事,好吃懒做,很快便陷入“经济危机”。朱某觉得,偷东西来钱最快又不需要本钱,一本万利。他对王某和沈某说,抢劫是犯罪的,会被判刑,小偷小摸没有关系。这个提议立马得到了王某的赞同,王某说自己前几次偷窃被抓是运气不好,被抓住后也只是行政拘留几天,不碍事。
  于是,朱某提议偷狗,一是乡下的土狗白天都在田地里、路边跑动,无人看管,容易下手;二是被发现后也可以说是自己嘴馋,想偷一只解解馋,可以掩人耳目,也容易脱身;三是土狗不值钱,派出所不会管这种小事。三人一拍即合,准备好工具后便开始行动。
  三个人分工合作,通常由朱某驾驶摩托车,王某或沈某用铁丝圈套狗,在嘉兴秀洲区、桐乡、海宁等市的多个乡镇进行疯狂盗窃,“生意”好的时候,一天能套5只。盗来的狗都由朱某低价卖给一些小饭店或狗贩子,赃款被三人挥霍一空。
  天网恢恢,出而不漏。今年8月底,三人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王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朱某盗窃作案十三起,窃得财物价值2100余元;王某盗窃作案十二起,窃得财物价值2000余元;数额均属较大;被告人沈某盗窃作案六起,窃得财物价值1000余元,属多次盗窃,三人均已构成盗窃罪。朱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链接【我国刑法关于有期徒刑的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盗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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