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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小伙明知老板销售假冒商品仍帮工,被判共同犯罪

日期:2012-11-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近日,新都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李某某先后从广东购入假冒的舒肤佳香皂、玉兰油沐浴乳、潘婷洗发露等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列日化用品,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购入后存储于新都区三河街道某居民区的库房内,然后销售到四川各地。蔡某于2011年年初受雇于李某某,在明知李某某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依然为李某某做提、送货物等工作。2011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某居民区的库房内查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为229 995元。对现场扣押的李某某“工作手册”内记载的销售金额进行统计,2011年7月17日至2011年8月9日期间,李某某的销售金额共计270 594元。2011年8月19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新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蔡某作为雇工,在明知系假冒商品仍参与犯罪活动,属共犯。

    相关链接【四川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四川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巨大”的认定】【四川刑事律师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应当如何判处罚金?如何缴纳和追缴罚金?】【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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