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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边小广告募人,绵阳最大组织卖淫案告破

日期:2012-10-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承租酒店足浴保健部后,在街头小报打广告招募“小姐”卖淫。曾经轰动一时的绵阳城区迄今最大一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日前经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组织者曾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罗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郑某、邓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吴某某、丁某某、洪某某也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罚金。
  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曾某从他人手中承租绵阳城区某酒店足浴保健部,因经营困难,与被告人罗某商量后,采取在街头小报打广告、散发宣传单等手段,先后招募、容留20余名女性,由郑某、邓某某等5人组织卖淫。为了招揽生意,该团伙向出租车司机散发传单,许诺高额提成,利诱出租车拉客人前来嫖娼,根据提供性服务内容和时长,分别收取398元、498元、598元不等嫖资。2011年11月3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突查该足浴保健部,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挡获卖淫女10名,其中4名卖淫女在酒店3间客房向3名嫖客提供性服务,被现场抓获。同时查获非法收入4500元,宣传卡若干,用于望风、联系的对讲机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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