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男子街头枪杀生意伙伴后自杀,其妻女要赔69万多
日期:2012-10-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因发生经济纠纷,温州市区人林某开枪将生意伙伴南某杀死,随后自己也开枪自杀。
两个家庭因此失去了顶梁柱,双方的子女也都没了父亲,但事情并没有完结。痛失亲人后,南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林某的妻女告上了法庭。
昨天,温州鹿城法院作出判决,林某的妻女需向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多元。
晨练时遭枪杀
南某和林某生前是温州一家鞋料厂的合伙人。今年7月1日清晨,南某在温州市区景山动物园附近晨练。
林某携带一把仿制手枪,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先是将南某撞倒在地,而后下车,开枪击中南某头部致其重伤。虽经抢救,当天上午南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把车开到两三公里外,随后开枪自杀身亡。
据警方调查,两人生前有经济纠纷,因协商不了最终采用极端方式解决。
双方继承人对簿公堂
8月2日,南某的妻子、儿子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林某的妻子、女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
庭审当天,林某的妻子、女儿辩解说,他们承认自己的家人杀害了南某,他们没什么好说的。但从林某死后至今,他们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让他们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太说不过去了。
凶手未承担刑事责任
受害人亲属有权索赔精神抚慰金
鹿城法院认为,林某侵犯他人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受害人南某已被杀害,林某也自杀死亡了,因此赔偿关系落在了双方的继承人身上。南某的妻儿有权向林某的妻女索赔。
另外,林某枪击南某后便自杀身亡,并未承担刑事责任,南某的妻儿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加上案件中林某故意杀害南某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十分恶劣,法院支持南某家属的请求。
法院确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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