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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枪不用也犯罪?宜宾公开审理一起藏枪案

日期:2012-09-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日前,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私藏枪支的案件。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年龄大、身体状况差、行动不方便实际情况,县法院将该案庭审现场安排在被告人的住所地长宁县梅白乡旭光村。
  据了解,2012年2月20日,长宁县梅白乡派出所接到李某某报警称村上有野狗,自己家中有枪,可否用来打狗。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李某某家,在其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黑火药和铁砂子若干。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火药枪属枪支。
  近日,法院在梅白乡旭光村开庭审理该案,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村及周边村组数十位村民来到庭审现场旁听了该案的审理。审理后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后,许多村民纷纷表示,以前以为家中有枪支,留着“辟邪”或者作纪念,只要没用,就没关系。今天听了这个庭审,才知道了有枪不用,也要构成犯罪。回去后要及时告知自己的亲属和其他村民,家中有枪支的要及时上交公安部门,避免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触犯刑法。

    相关链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关于“被告人认罪”的若干问题探讨】【刑事审判程序】【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缓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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