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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强奸精神病女致死被判强奸罪依法执行死刑

日期:2012-09-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中国网9月17日讯(通讯员孔丁英 桂晨博) 9月1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强奸罪的罪犯梁某执行死刑。
    梁某,今年43岁,广西融水县人,1988年曾因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刑满释放。
    2009年12月26日2时,梁某在鹿寨县鹿寨镇夜市喝酒后,见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徐某某独自途径该处,便对徐进行挑逗并不顾他人劝阻尾随徐至鹿寨化肥厂附近人行道处,梁某多次殴打徐某某,并强行与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徐某某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0年1月8日,梁文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柳州中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院二审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梁某强奸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犯罪动机卑鄙,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梁某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柳州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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