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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腿处藏匿毒品,累犯被判重刑

日期:2012-08-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企图通过铁路携带毒品一案的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44周岁的张某,家住青海省西宁市,无业,有盗窃前科,2009年出狱。今年5月3日,张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左右小腿裤腿内,自以为很安全。当日18时许,张某持重庆北至格尔木的T222次旅客列车客票进入重庆北火车站候车室乘车。
    在安检口,安检人员对张某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左右小腿裤腿处藏匿有可疑物,遂报警。后值勤民警从张某的左右小腿裤腿处查获出用白色餐巾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6包,经称量净重为294.3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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