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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女公交车上扒获6毛钱,下场:因6毛钱或被刑罚

日期:2012-08-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内江市资中县两名扒窃女再次失手,在公交车上密切配合,扒窃公交乘客,扒获6毛钱后,被现场民警抓获。昨日,记者从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周某、罗某犯因盗窃罪正式对二人提起公诉。
  密切配合车上扒获6毛钱
  今年6月1日上午8时许,周某伙同罗某来到资中县2路公交车上(川K22829号),两人故意往人多的地方挤过去,周某站到罗某的旁边,遮挡车上其他乘客的视线,为罗某作掩护。当公交车行至资中大桥时,罗某站在乘客李某的身边,趁其不注意,将手伸进李某的挎包内,将李某的钱包扒窃到手。随后,又立马转交给身后的周某。
  当周某刚从罗某手中接过从李某处扒窃到的钱包时,被资中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反扒人员当场抓获,露出原形。经民警检查被偷的钱包,发现两位“女侠”密切配合扒窃的钱包内,“银两”并不多,只有6毛钱。
  据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二人并非第一次作案。在去年10月,两人也曾因犯盗窃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至5个月。
   四川律师认为,周罗二人的扒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或被刑罚。
  “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赵安斌表示,本案中,周罗二人在资中县2号公交车上秘密扒窃李某挎包内的钱包,属于扒窃行为。
  “对于扒窃,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赵安斌说,认定扒窃行为,重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相关链接【成都刑事律师谈盗窃罪】【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盗窃罪立案标准】【提起公诉的条件】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四川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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