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要闻 首页 >> 刑事资讯 >> 刑事要闻

打车欠费女乘客“现声”,称要告的哥诽谤

日期:2012-08-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女乘客下车拿钱,的哥沈小龙苦等半小时无果后,通过微博曝光,引来网友们围观甚至人肉搜索……(成都商报(微博)曾作报道)。前晚,女乘客致电沈小龙,并未谈及还钱的事,却表示“我要告你诽谤”。 而的哥沈小龙已删除相关微博,并称“一条微博就算毁了一根小草,我也不愿意……”为了19元钱引发的这两败俱伤的结局,让当事双方的生活都受到影响。
    女乘客来电
    事发3天后
    约的哥出来见面
    这场19元打车费引发的风波发生于8月21日下午,当此事已过去3天后,前晚6时许,这名女乘客与沈小龙取得联系。
    据沈小龙介绍,女乘客先通过QQ发短信,最初称其是女乘客的朋友,后又打电话承认发短信者就是她本人。在二人的短信交流中,女乘客并未提及还钱的事,也未说明当时为什么没有如约付钱,只是让沈小龙出来见面。而当沈小龙拒绝单独见面时,女乘客称,“你不来我就告你诽谤”。
    沈小龙称,电话中,女乘客还说,“我让你等到我拿钱,你就等啊,谁让你走了……”
    根据沈小龙提供的联系方式,成都商报记者多次拨打该女乘客与沈小龙通话的手机号码,但均处于关机状态,该手机号码显示为深圳号码。随后,记者联系上该女乘客的一位男性朋友。对方称,他们经常一起耍,但他并不知道她的名字和职业,平时都喊她“小妹”。让他奇怪的是,“小妹”的手机经常掉,常常借别人的手机打电话。然而,他从未听说过,她因未付打的费被网友”人肉搜索”的事。
    “女乘客”曾因缺钱求助网络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对女乘客QQ号码进行搜索发现,在一家交友网站,其头像使用的照片与此前沈小龙微博发布的照片十分相似。其注册信息显示,这名女子今年19岁,现居成都市金牛区。此外,她还在多家论坛和交友网站注册。而在“深圳”的贴吧里,还曾经发帖称:“过来后钱包被偷了,身无分文,家里的钱暂时又打不过来,有没有人能帮助下,要怎么答谢可以直接说。”
    律师说法
    的哥行为欠妥当
    不构成诽谤和侵权
    成都律师表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而沈小龙在微博上只要求女子联系他付车费,并没明确指出该女子恶意逃单,这并不能构成诽谤,只是其行为有欠妥当。
    而且,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正是如此,沈小龙也没有侵权。

     相关链接【诽谤罪立案标准】【诽谤罪罪与非罪的界定】【侮辱罪与诽谤罪有哪些区别?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知名律师  编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