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男友碎尸后装行李箱,二审被改判死刑
日期:2012-08-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两年前,郴州女医师胡芳邀男友刘军至嘉禾县一宾馆,用安眠药将男友药翻后碎尸。去年8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芳死缓,郴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详见本报2010年8月2日A04版、2011年10月26日A6版报道)。近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胡芳获死刑。
8月24日一早,刘军姐姐刘玲得知二审已经宣判,立即赶到郴州中院拿判决书。她说,全家这几年都在为此事奔波,“今天终于等到这个结果,全家人都很满意”。
案件回放
女药师药翻男友后分尸嘉禾县人民医院女药师胡芳和外科医生刘军曾是恋人关系。两人相识多年,相恋5年,但一直吵吵闹闹。
2010年6月,刘军与胡芳分手。同年7月22日晚,胡芳将刘军约到嘉禾县一宾馆,两人发生关系后,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胡芳走进卫生间,将从同事手中开处方得来的20片安眠药捣碎,趁刘军不备,全部放进一听“旺仔牛奶”中。口渴的刘军将牛奶全部喝光,而后晕睡过去。胡芳用被子盖住他的身体,用枕头罩着头部按住,直到被子里没了动弹她才松手。
胡芳守着曾经的爱人过了一夜。第二天,她买来两个大的红色旅行箱和一把菜刀,将刘军的尸体肢解后装进了两个旅行箱里,并带着箱子乘的士离开。出门的过程被宾馆的监控全程拍下。
一审:死缓
2011年8月25日 郴州中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胡芳主观恶性小,判死缓
2011年8月25日,郴州中院一审判决胡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认为,胡芳因不能正确处理个人感情问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较之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杀人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要小,故对胡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法院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胡芳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其亲属缴纳了部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胡芳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各项费用合计34.9万元。
受害人家属
2011年9月22日
受害人家属发帖表不满
判得太轻
没有说过一句安慰的话
一审宣判后,受害人家属在红网发帖《嘉禾县法院副院长的侄女杀人碎尸竟只判死缓》,对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认为“判得太轻”。
刘军父亲刘潭仔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胡芳作案后,还和同事到东江hu旅游,让不知情的同事证明她没有作案时间。归案后,胡芳一度声称自己怀孕了,要取保候审,到医院检查根本没有怀孕,也一直没有跟家属说过一句安慰的话。湖南律师免费代理此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而被告人胡芳也以“没有杀人预谋”,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同年10月24日,郴州中院在红网论坛发表网帖《关于被告人胡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答复》,对受害人家属的质疑进行了解释。
郴州中院在回帖中称:“我国当前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本院就是严格依照上述我国现行死刑适用政策,依法判处被告人‘死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受到任何方面的干扰……一边是民众‘杀人偿命’的呼声,一边是死刑慎用的刑事政策和居高不下的死刑案件二审发改率,将我市法院推到了如何真正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地适用死刑政策的两难境地。”
一审宣判后,郴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胡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处胡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系量刑不当。
2012年4月25日,省检察院支持郴州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胡芳从公诉到庭审,一直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翻供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原判却认为其认罪态度好,与事实不符;胡芳家属虽然代为缴纳了部分赔偿款,但没有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认定其有悔罪表现明显不当;被告人无坦白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对被告人从轻处死缓系量刑不当。建议二审改判被告人死刑。
今年5月,此案二审由省高院在郴州中院开庭,庭上胡芳再度翻供,并声称“分尸不是因为恨,而是爱”。她说在刘军死后,想到他曾经说过想要再去东江hu看看,便将刘军分尸放于两个旅行箱中,带其前往。
但公诉人提出从案发地到东江hu,比到抛尸地更近,该如何解释?胡芳又说自己“不知道了”。
近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胡芳上诉提出“刘军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刘军的父亲刘潭仔、代理律师上诉提出“一审认定胡芳认罪态度好与事实不符”的意见成立。
郴州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不当”抗诉意见成立。省检察院提出的“建议二审改判被告人死刑”的抗诉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驳回胡芳的上诉,撤销原判决中对胡芳量刑部分的判决,判处胡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月24日晚上,记者拨通刘军姐姐刘玲的电话,她告诉记者,24日早上得知二审已经宣判,赶到郴州中院拿判决书,全家人都对这个判决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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