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要闻 首页 >> 刑事资讯 >> 刑事要闻

男子嫖娼被抓未及时上交罚款被收容半年

日期:2012-08-2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一罪二罚”,东莞清溪警方称20年前的处罚办法仍适用
    警方
    对嫖娼者王某实施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容教育决定书》,前者的处罚是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后者则是收容教育6个月。
    律师
    2005年通过的治安法已明确规定了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只有拘留和罚款。相对于收容教育办法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治安法是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以上二法理论上已失效。
    和妻子吵架后,东莞清溪镇的男子王某一气之下前往镇上的酒店嫖娼被抓,因未及时缴纳5000元罚款,又被警方收容教育6个月。家属对此提出“一罪二罚”等三点质疑,当地警方回应称,21年前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仍适用。而律师则表示,2005年通过的法规已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只有拘留和罚款,处罚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嫖娼被抓
    妻子带钱保人丈夫已被收容
    今年5月24日下午,东莞清溪镇男子王某和妻子因琐事吵架,王某为了排泄心中郁闷,于是来到镇上的宏信假日酒店洗桑拿,其间与一名卖淫女谈妥以500元的价格,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但中途被当地派出所民警破门抓获,随同王某和何某被抓回派出所的还有在该酒店涉嫌嫖娼和卖淫的5对男女。
    据王某的妻子李女士表示,当晚丈夫离家后,家人一直在四处寻找,但无法打听到王某的下落。直到次日上午8时,王某生意场上的朋友周强(化名)打来电话称:王某因嫖娼被派出所抓了,要凑足5000元罚款才能保出来。
    李女士闻讯后急忙带齐现金去保人,但到了派出所才得知,丈夫在5月25日凌晨就被移交到位于东莞大朗的看守所,一名民警告诉李女士,王某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而这距其被抓仅仅过了10个小时。
    后来李女士从当地警方拿到了一份由东莞市公安局出具的《收容教育决定书》,处罚的依据是根据1991年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
    看到这份决定书,李女士认为丈夫嫖娼的代价太大了,不该被收容教育半年。
警方回应
    21年前收容教育办法仍适用
    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王某实施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容教育决定书》,前者的处罚是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后者则是收容教育6个月。
    “不仅对王某实施了以上两项处罚,和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何某也是同样如此。”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情况下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都是处以拘留和罚款,但由于王某没有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被收容教育半年。
    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虽然200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但1991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1993年颁布的收容教育办法仍然适用。
    律师说法
    新法应优于旧法
    律师表示,《收容教育办法》是根据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但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治安法已明确规定了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只有拘留和罚款。
    相对于收容教育办法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治安法不仅是新法,也是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以上二法理论上已经失效。同时,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收容教育办法不是法律,其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的处罚方式显然已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不能再适用。
    家属疑问一 收容教育办法是否失效?
    王某的妻子李女士表示,对王某的处罚,应依据治安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规定执行,而非已经失效的收容教育办法。
    清溪公安表示:收容教育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也明确禁止卖淫嫖娼的行为。目前没有任何国家部门表示以上两法失效或废除。
    家属疑问二 是否存在“一事二罚”现象?
    李女士表示:既然作出了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决定,就不应该再收容教育6个月。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清溪公安表示:经调查核实,当天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此认定不适合用治安法进行处罚,遂采用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将其收容教育。
    家属疑问三 经营场所可以置身法外?
    李女士表示:宏信假日酒店涉嫌组织卖淫及提供卖淫嫖娼场地,为何没有人员被收容教育或者刑事拘留?
    清溪公安表示:涉案的宏信假日酒店已对其罚款和停业整顿15天,公安机关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结果都已报东莞市公安局,家属如果认为确有不对可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记者了解到,目前王某的家人已聘请了代理律师,向省公安厅提出了行政复议

    相关链接【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刑事强制措施】【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辩护律师  编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