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费不准逃生,商家涉嫌犯罪
日期:2012-08-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一看见外面冒烟,饭店的两个服务员就把卷帘门放下来不让人出去了,要求店内客人付了钱才能走……好不容易出来以后,想不到商场内好多门都自动上锁了,当时真是吓坏了。”今天下午六时许,南京市民郑先生带着一家三口在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内的某日本料理店欢度周末,谁知商场失火让他们感受了火灾临头的惊魂一刻,更让他气愤的是,商家不管顾客生命安全,唯利是图让人心寒(8月10日《中国新闻网》)。
顾客去吃饭,却遇上火灾,虽然事后是一场虚惊,但在当时人们无法断定不会有生命危险发生的事情面前,人们夺路逃生自然是合情合理和本能的选择,也是最佳选择。在时间就是生命,商家却淡定地关门阻拦吃饭的顾客逃生,让顾客去结账再逃生,显然是不尊重生命,将金钱看得比命还重的可耻之举,也是愚昧违法之举。因为商家不仅在道德上让人指责,也涉嫌间接杀人未遂罪,只不过侥幸这次火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假如火灾越来越大,店家为了让顾客结账没有让顾客最快逃生,将顾客烧死,则店家就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将会接受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因为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也许商家自有其理由,吃饭付费,天经地义,不能因顾客的逃生就可以不付饭费而让我受经济损失;而且没发生人身伤亡事情,不过虚惊一场,不显得我追讨饭费的举动也合乎情理吗?非也。顾客来到店内消费,面对突如其来的火灾,商家首先就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和管理顾客尽快逃生,更不能去借口考虑什么经济损失,阻止、延误顾客逃生,否则就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而且按情理推断,人们在此就餐却因火灾受到惊吓,饭没吃好或者吃了饭,却要惊恐逃命,如同吃饭吃到了一个苍蝇,顾客不向店家索赔就罢了,岂有付钱之理?商家到底给顾客提供了什么服务?这样的服务还是事先约定的法律上的公平交易吗?因此商家还有什么脸面和理由让顾客冒死去付饭费呢?
因此,面对如突其来的火灾,一开始商家就走上了错误的道路和选择了错误的做法,这就是只考虑商家的物质利益,而不惜以牺牲顾客的安全为成本。而且,在接下来的逃生中,顾客没有得到饭店管理人员的有效组织和引导,盲目逃生,受到惊吓和耽搁。安全管理不尽职,收费却临危不乱,让顾客寒心,也受到顾客的嘲讽。只可惜这种唯利是图的做法将自己送到了道德和法律的审判台上
当然,庆幸的是火灾没有发生人身伤亡,显得商家的这种为了索要饭费阻拦顾客逃生的做法没有什么危害,但这只是侥幸,并不能抵消商家的这种错误的做法隐藏的间接杀人未遂的祸患,也不能无视这次火灾对顾客的造成的心理影响和精神损失,所以顾客有权利和必要诉诸法律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以及索要因火灾受到的惊吓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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