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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取钱时柜员多给了1600元,女子被银行告上法庭

日期:2012-08-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浙江在线08月07日讯2006年,因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的打工小伙许霆,引发了公众对“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这个话题的争议。
    最近,慈溪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慈溪的秦小姐在横河某银行取了22400元,银行的柜员却给了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日前,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7日。
    当天中午,秦小姐去横河某银行,要求取22400元。
    谁知,柜员一时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
    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
    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  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6月26日,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
    而秦小姐坚称,取款凭证上只写着22400元,不能就此断定多给了1600元,即使确实多给了,那也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
    法院审理认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1600元。

    先关链接【职务侵占行为包括不当得利行为吗?】【将不当得利非法占位已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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