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08-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6.25
【实施日期】1999.07.03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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