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
日期:2012-08-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23号
【发布日期】2000.01.10
【实施日期】2000.01.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7月6日〔1999〕宁高法赔他字第3号《关于蒋广秀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不能相互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无论其所在单位补发工资与否,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本案固原县人民法院、固原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全部共同赔偿义务,蒋广秀补发的工资不应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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