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公安部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7-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公安部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1]22号
    【发布日期】2001.12.26
    【实施日期】2001.12.2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逃跑而无法告知其复核权的情况下可否没收保证金问题的请示》(辽公明发(2001)9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没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代收《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告知其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限已过,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依法没收其保证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