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7-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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