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
日期:2012-07-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3年4月2日 [2003]高检侦监发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2001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紧密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积极探索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在促进“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和《2003年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工作要点》,今年各地要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把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作为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各类严重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省级院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把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在力量配备、工作部署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证,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我厅。
二、突出监督重点,确保取得实效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开展专项监督。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把以罚代刑、打击不力问题比较集中的几类经济犯罪确定为监督的重点。今年3月至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要全力配合,特别是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11个重点省份的侦查监督部门更要把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犯罪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要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的要求,认真研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为行政执法机关顺利移送构成犯罪的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要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的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要积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的案件,要跟踪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引导侦查取证。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的联系,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及时向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移送。
四、加强信息工作
在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各地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上报好的经验和作法以及典型案例。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院反映。自5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对上月开展经济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的情况进行简要汇总,按照所附表格样式填报有关数字,上报我厅。我厅将根据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各地的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年底各省级检察院报送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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