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2-07-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3]132号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2003.08.27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03〕4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问题的答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下两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下两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