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2-07-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年3月17日 [2004]高检研发第6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以“高开低征”的方法吸引税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苏检研请字[2003]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