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7-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实施日期】2004.07.2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下一篇: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下一篇: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