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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 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日期:2012-07-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 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法规标题】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 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经[2005]89号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1.1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 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 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 票的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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