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

日期:2012-07-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

              (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二十四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检察机关的工作秘密,系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形成的国家秘密以外的,尚未公开和不宜公开的,一旦泄漏会给工作带来损害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章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国家保密局关于认真划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指示精神,现提出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几点意见:
    一、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范围
    一)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事件和统计数据;
    二)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案件的法律文书;
    三)未立案侦查的有关举报材料及举报人情况;
    四)正在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有关材料的处理意见;
    五)已解除国家秘密但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
    六)检察机关内部讨论与研究分析案件的情况及对策;
    七)检察机关内部文件、材料;
    八)尚未公开的检察机关人事安排和职务任免事项;
    九)检察机关内部事项。
    二、查处泄漏检察工作秘密的依据
    一)泄漏检察工作秘密,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泄漏检察工作秘密的报告制度,参照泄漏国家秘密的报告制度执行。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